停業即是指該公司行號將“暫停營業”,並可隨時在未來再申請復業,但仍需進行結算申報,停業期若間超過一年 ,每年必須再向主管機關辦理續停。公司暫停營業1個月以上者,應於停止營業前或停止營業之日起15日內申請停業登記,每次最長不得超過1年。
為便利公司申請停復業登記事宜,如其停復業係向公司所在地之稅捐機關核備停復業者,毋庸重複再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停復業登記。
申請書請須至公司登記主管機關下載,可參考延展開業、停業、復業登記申請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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